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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产品与工程标准化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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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浙江省产品与工程标准化协会”,英文名:“ Zhejiang Associ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of products and Engineering”(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科研机构、大学院校及行业内具有较高产业基础和发展需求的其他企业和相关个人,通过友好协商,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产业融合、资源共享、标准引领、创新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开元加州阳光广场17幢222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产品标准化研究与服务;
(二)工程标准化研究与服务;
(三)国内外技术标准的技术引进及研究;
(四)国家及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
(五)企业标准体系建设与咨询服务;
(六)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与标准产业化研究与服务;
(七)标准化战略、理论、体系、方法措施等课题研究;
(八)标准信息查询与服务;
(九)标准化交流、培训、宣贯、指导与应用、实施监督和评价;
(十)标准出版发布与管理。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一般以单位会员作为主要接纳对象。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八条 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单位会员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3、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4、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5、认同本协会理念;
6、在绿色建筑技术应用及标准化工作方面有实践经验或研究成果。
(二)个人会员条件:
1、关心和支持本协会工作,并在企业管理和经济研究领域有显著成绩者;
2、认同本协会理念;
3、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4、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5、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加入协会申请书;
(二)协会秘书处进行初审;
(三)理事会审核批准;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协会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国内外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类信息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实施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自觉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所需的有关信息、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如发生如下情况之一者,会员资格终止:
(一)自愿退会,并书面通知本协会,交回协会会员证;
(二)单位会员单位解散或依法注销。
第十三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协会利益、声誉、不遵守本协会章程或不履行义务的协会会员,视情节轻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参与协会章程的制定、修改;
(二)参与制定协会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协会议程的变更和终止;
(六)审议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七)审议协会会员提交的其他报告。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任职秘书长及以上负责人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和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阅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提出协会发展理念与构想要求;
(六) 执行会长在会长的指导下工作。
(七)会长、执行会长在常务理事会的监督下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结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执行理事会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协会的各项工作;
(六)负责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七)起草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八)负责受理加入协会的申请,对申请单位或个人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九)依据协会有关制度提议除名违规会员及受理会员退会的申请;
(十)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本协会根据发展需要,适时设置各专业委员会以及专家委员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二) 国(境)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三) 财政补助,受委托项目收入及其他资助;
(四)利息收入;
(五)会费;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 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提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提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7年07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