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事项听证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提出“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2015年10月1日省政府颁布实施的《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十条明确提出:决策方案中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应当召开听证会。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考核评价中,也明确不按规定组织听证、专家论证或者公众代表座谈会的,每件扣0.5分;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每件扣2分;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不得分。实践证明,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严格遵循一套科学、严密的决策程序,充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有利于提高重大事项决策的质量和效率,从根本上保证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就重大事项听证进行规范管理非常有必要。本办法主要是结合质监工作实际,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措施、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方面对加强我局重大事项听证管理工作做出明确规定。办法对重大事项的听证原则、听证范围、听证程序、听证参与度等作出了明确规定,适用于局重大事项的“作出、执行和监督”。同时,对参加重大事项听证的代表范围和能力进行了明确要求,参加听证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重大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社会普通公众、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人员、法律工作者中等产生。办法就重大事项采取听证的程序及各个环节进行了规定。一是需要进行听证的重大事项,由承办处室、单位拟定听证会建议方案,经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业务领导同意批准后,方可启动听证会程序;二是依法将听证的事项、内容、听证代表的名额等相关要求向社会公开;听证会人员的组成、职责分工、意见梳理及采用等;三是听证会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决策机关等程序都做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