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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政策解读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政策解读
来源: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起草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十三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八条有关内容。
依据《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浙政令〔2012〕302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五条有关内容。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6〕74号),第二方面“深入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有关工作要求。
依据《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第二方面“依申请公开”有关内容。
二、主要内容
共十五条内容,包含了起草依据、基本涵义、申请途径、答复情况、费用收取、权利义务、解释单位、实施时间等。具体如下:
1.起草依据。主要是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
2.基本含义。主要是第二条至第三条,阐述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基本涵义,以及我局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基本范围。
3.申请途径。主要是第四条至第六条,阐述了申请途径(信函申请、现场申请、网上申请)、受理机构(局办公室),以及对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的有关要求。
4.答复情况。主要是第七条至第八条,明确了答复时限(15个工作日内,延期需书面告知申请人,最长延期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以及答复处理(共分十款,根据十个方面的不同情况进行答复处理)等情况。
5.费用收取。主要是第九条,明确了费用收取的相关规定,相关成本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确有经济困难的可凭有关证明,经批准减免相关费用。
6.权利义务。主要是第十条至第十三条,阐述了公开权利人和省局在申请过程中的其他权利义务,公开权利人的其他权利有①对本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满的,可以举报,或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②有证据证明所提供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其他义务有①申请人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省局的其他义务有①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②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7.解释单位和实施时间。主要是第十四条至第十五条,明确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十三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八条有关内容。
依据《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浙政令〔2012〕302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五条有关内容。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6〕74号),第二方面“深入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有关工作要求。
依据《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第二方面“依申请公开”有关内容。
二、主要内容
共十五条内容,包含了起草依据、基本涵义、申请途径、答复情况、费用收取、权利义务、解释单位、实施时间等。具体如下:
1.起草依据。主要是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
2.基本含义。主要是第二条至第三条,阐述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基本涵义,以及我局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基本范围。
3.申请途径。主要是第四条至第六条,阐述了申请途径(信函申请、现场申请、网上申请)、受理机构(局办公室),以及对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的有关要求。
4.答复情况。主要是第七条至第八条,明确了答复时限(15个工作日内,延期需书面告知申请人,最长延期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以及答复处理(共分十款,根据十个方面的不同情况进行答复处理)等情况。
5.费用收取。主要是第九条,明确了费用收取的相关规定,相关成本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确有经济困难的可凭有关证明,经批准减免相关费用。
6.权利义务。主要是第十条至第十三条,阐述了公开权利人和省局在申请过程中的其他权利义务,公开权利人的其他权利有①对本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满的,可以举报,或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②有证据证明所提供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其他义务有①申请人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省局的其他义务有①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②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7.解释单位和实施时间。主要是第十四条至第十五条,明确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