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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修订省局本级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修订省局本级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精神,我局于2015年7月14日发布实施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本级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出台后,我局对局本级公款竞争性存放进行了公开招标,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8家银行为中标银行,省局与中标银行签订了协议。
近两年来,省局各直属单位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坚持将公款存放纳入“三重一大”事项,坚持按照程序集体决策和内部公示,选择公款存放银行时均在中标的8家银行中选定,并将具体存放情况报省局备案。经梳理,截至2017年6月31日止,共有省质检院(现为省质安院)、方圆集团、省计量院、省标院、省编码中心、省特检院、省纺织院、省家研所、省教育培训中心(已划转)、省信息中心、省质量协会、省质量合格评定协会、省标准化协会等13家单位组织开展了公款竞争性存放,各公款存放单位对中标的8家银行的服务态度、及时性、履行承诺等情况均表示满意。
公款实行竞争性存放既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又在提高资金效益、树立我省质监系统良好形象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随着《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5〕91号)出台和党风廉政建设的进一步深化,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也随之发生了较大变化,故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一)吸纳浙政办发〔2015〕91号文件具体要求和我局上一轮公款竞争性存放执行工程中的先进经验,在与省政府文件尽量保持一致基础上规范对相关条款的表述;
(二)在招标下限、招标标的、中标银行家数和招标结果有效期等方面,我处参照了省政府文件要求和大部分厅局的做法,在遵循公款存放安全第一原则基础上,兼顾资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银行的资质、信誉及提供的服务水平,拟仍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招投标,建议对招标下限和招标标的暂不予修订,并对招标结果有效期拟修订为“暂定3年,有效期延长最多不超过5年”,这样既减少招标的工作量,也有利于把控风险,同时也给我局自身留下调整的余地和空间。考虑到我局公款存放规模较大和尽可能分散公款存放的风险,建议中标银行家数仍维持5-8家不变。
(三)对某些条款的实施程序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